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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不退運種羊於退運期間之飼養管理費得於變賣價款中扣抵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徵第851069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逾期不退運之種羊,在檢疫期滿未據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運期間所發生之飼養管理費,均屬處理變賣貨物所需之費用,於貨物變賣後,得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之
1
(編者註:現行細則第
61
條)第
3
項之規定,於貨物變賣價款中扣繳抵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