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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不退運種羊於退運期間之飼養管理費得於變賣價款中扣抵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徵第851069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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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退運之種羊,在檢疫期滿未據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運期間所發生之飼養管理費,均屬處理變賣貨物所需之費用,於貨物變賣後,得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72條之1(編者註:現行細則第61條)第3項之規定,於貨物變賣價款中扣繳抵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