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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欠稅公司之貨物經建檔留置後公司經重整者得解除留置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徵第36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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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關稅局函為海關對欠繳關稅公司之進出口貨物予以建檔留置後,欠稅公司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海關可否依該公司重整人之申請,解除對其貨物之留置,於執行時發生疑義乙案。說明:二、查「海關執行追繳欠稅及罰鍰注意事項」第6項後段(編者註:現行海關清理欠稅及罰鍰作業要點第6點第3款第2目,且文字已有修正):「……且得就其所報運進口或出口貨物,依法予以留置,……。」係海關對欠稅公司得採取之保全措施。本案○○關稅局雖依法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檔控管,使其進出口貨物均無法通關,然該公司既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其欠繳之關稅依法屬重整債權,則本案宜依司法院秘書長771215日(77)秘台廳(一)字第02229號函意旨辦理,即受理該公司重整人之申請,解除對其貨物之留置處分,以維持該公司之營運,俾利其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