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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品縱不能申請沖退稅仍有出口免徵滯納金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總署徵第12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外銷品合乎關稅法第
52
條(編者註:現行法第
79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要件,不論是依財政部
72
年
8
月
2
日(
72
)台財關第
21365
號函或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
3
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11
條)規定不能申請或受理沖退稅者,均可適用關稅法第
52
條第
5
款免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