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有無藉機逃避關稅配額之認定標準應包括稻米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10550874號;台總局徵字第09201001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為應稻米進口自92年元月起改採關稅配額制度,對於廠商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有關「藉機逃避關稅配額管理之虞」之實務認定標準,應將稻米一併納入適用,即紅豆、花生、桂圓、乾香菇、大蒜、乾金針及「稻米」之合計重量超過混合物重量之20%或「稻米」之個別重量等於或超過10%,得作為業者有「藉機逃避關稅配額管理之虞」之實務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