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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報運進口委託中國大陸加工貨物復運進口時課徵反傾銷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7055059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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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廠商報運進口委託中國大陸加工貨物,於復運進口時應否課徵及如何課徵反傾銷稅乙案。說明:二、按反傾銷稅屬特別關稅,有別於一般關稅。依關稅法第68條規定,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一般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反傾銷稅。有關提供我國製造之原料於涉案出口國加工後復運進口貨物,如經核屬應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復經海關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其原產地屬涉案出口國者,即應予課徵反傾銷稅;至其課稅稅基應以涉案貨物進口時之完稅價格為課徵基礎,尚無關稅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適用,亦即不按貨物復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與原出口貨物之離岸價格之差額課徵反傾銷稅。至同案有關一般關稅部分,則仍應依前揭關稅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