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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保稅工廠之產品銷售予課稅區廠商並由其報運出口有關營業稅徵免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76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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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保稅工廠購買貨物外銷之課稅區廠商或貿易商應依規定取具保稅工廠開立之收據入帳,並按出口貨物之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依修正營業稅法(編者註: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