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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毋需辦理輸入申請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徵第036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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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關於「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海關需否驗憑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輸入文件放行乙案。說明:二、本案據行政院衛生署同意「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比照「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少量自用藥物限量表」(編者註: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產品、菸酒、大陸地區土產、自用藥物及環境用藥限量表」)規定辦理;超過上開表列部分,方到該署辦理輸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