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毋需辦理輸入申請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徵第036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關於「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海關需否驗憑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輸入文件放行乙案。說明:二、本案據行政院衛生署同意「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比照「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少量自用藥物限量表」(編者註: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產品、菸酒、大陸地區土產、自用藥物及環境用藥限量表」)規定辦理;超過上開表列部分,方到該署辦理輸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