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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入境旅客通關前於管制區內銀行兌幣處或自動櫃員機兌領之新臺幣不納入可攜帶限額內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8001290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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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建議入境旅客通關前,於機場管制區內之銀行兌幣處或自動櫃員機所兌換或提領之新臺幣,在海關申報,並提示銀行業者所開具之該旅客本人結匯水單或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另出示金融卡佐證)後,即可攜帶通關入境,不納入公告規定可攜帶之限額內一案,業經中央銀行函復同意辦理,惟限於旅客所搭乘之班機抵達以後所開具者,始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