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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前往大陸沿海僱用大陸漁民所捕漁貨屬「自行捕獲」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緝第24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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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我國漁船前往大陸地區載運僱用之大陸漁民在大陸沿海撈捕漁貨,並依所撈捕之數量給付報酬,其所撈捕之漁貨究應否認係該漁船「自行捕獲」乙案。說明:三、本案蘇澳籍○○號漁船前往大陸地區載運僱用之大陸漁民在大陸沿海撈捕漁貨,其所撈捕之漁貨可認係該漁船「自行捕獲」。惟該漁船未經許可,自行航行至大陸地區,並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捕漁,顯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8條之1)、第15條第4款之規定,應函請原查獲單位將涉案情形函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