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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轉讓台灣存託憑證應按成交價課分分之1證券交易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7268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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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存託憑證係外國公司委託我國境內之存託銀行依據「募集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發行表彰存放於國外保管銀行所保管有價證券之記名式有價證券,台灣存託憑證轉讓時,應依現行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1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