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准予備案清算完結後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免限制清算人出境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72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辦理清算,經清算人依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案後,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該公司已無可供移送執行之財產者,得免辦理限制清算人出境,各稽徵機關先前如有於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案後始辦理限制出境而該公司查無財產者,應即函報本部解除清算人之出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