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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解除出境限制提供之擔保在未繳清結案前不得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4856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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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如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編者註:本辦法已廢止,現應依關稅法第48條規定辦理)第5條第2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為確實達成保全目的,在其欠稅或罰鍰未繳清結案前,不得退還,第三人代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提供相當擔保者,亦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