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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機關查詢銀行客戶存放款等相關資料之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5100020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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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有查詢銀行客戶存款、放款、匯款、保管箱等有關資料之需要者,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正式備文逕洽相關銀行查詢。八、至於前揭以外其他機關因辦理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偵辦犯罪或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必要,而有查詢需要者,應敘明案由、所查詢銀行名稱及查詢範圍,在中央應由部(會)、在直轄市應由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應由縣(市)政府具函經本會同意後,註明核准文號,再洽相關銀行辦理。九、各機關依本規定,調取及查詢客戶往來、交易資料時,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指派專人列管,並應作定期與不定期考核,以確保人民隱私權。十二、銀行提供上開資料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提示查詢機關(構)、查詢者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