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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牲畜交易後海關查驗前生產子畜仍按原申報數量核估其完稅價格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總署驗第22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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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關稅法第1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依據。所稱「交易價格」,係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本案廠商報運進口牲畜於海關查驗前已生產子畜者,可否依原申報數量核估其完稅價格,端視原申報價格係屬何種價格而定。原申報價格如為前述關稅法所稱之交易價格,則不宜因交易後查驗前生產子畜再予增估,即應按原申報數量核估其完稅價格。如非為前述關稅法所稱之交易價格,則宜按關稅法第12條之1至第12條之6(編者註:現行法第30條至第35條)有關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