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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申請委託區外廠商進行檢驗測試重整及簡單加工法規適用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8002723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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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申請委託區外廠商進行檢驗、測試、重整及簡單加工,產生法規適用疑義一案。說明:二、依照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規定,加工後之完成品,其稅則歸類前6碼與原材料之稅則歸類前6碼不同,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僅須滿足其一項條件,即可認定為「實質轉型」,惟如其加工作業經認定屬於同條文第3項所列各款作業之一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三、本案組裝後之○○之稅則歸類前6碼與零件不同,即已產生實質轉型,應就實際組裝作業檢視有無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3項所列「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情形,而判斷是否有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7條(編者註:現行法第8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無須再計算附加價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