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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報關行在連絡處增設電子郵箱無須辦理營業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徵第841014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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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報關行(編者註:現行法規定為「報關業」)為通關自動化作業需要,申請在連絡處所增設電子郵箱,以傳送或接受訊息,如該連絡處所設於科學園區、加工區或海關管理之倉儲業所提供之建築物內,是否須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編者註: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已廢除)後始准增設,貴局在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說明:二、按電子郵箱並非實體郵箱,為方便報關行之自動化需要,應無限制之必要,其他倉儲業、輪船公司、船務代理行等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