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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之港口辦事處申辦運輸業登記應備之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政第28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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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經交通部核准成立之港口辦事處,准憑其總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編者註: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已廢除)及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營業登記證,向關辦理運輸業登記。

(依財政部111/11/11台財關字第1111028469號令,本函令未經編入111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自112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