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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同一提單可分批報關提貨
公發布日:
民國 52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政第23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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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凡報關時以1張報單報運進口貨物,依章均應1次完稅提貨,向無可准分批完稅提貨之辦法,至某家廠商在報關前因事實需要事前將1張「提單」(Bill of Lading)向船公司換取數張「分提單」(Delivery Order)以憑分批報關提貨者,海關自可准予分別核銷艙單驗稅放行,但此項報單倘因發票及領事簽證貨單係按原提單簽發而不能分割使用時,則為便於核銷起見,應以1次同時向關遞入後再分別完稅提貨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