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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准以統計月檔磁帶提供報關資料之主管簽審機關為公務所需之進出口報單影本資料得逕予提供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50310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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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行政程序,對於關稅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經本部核定准予以統計月檔磁帶提供報關資料之主管簽審機關,如其為業務需要再就簽審業務範圍請海關協助提供進出口報單影本資料,同意得逕予提供該等機關基於公務所需之進出口報單影本資料,免再逐案報部,該等機關並應依同法第12條第3項負保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