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稅捐徵收期間之末日適為假日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定義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235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稅捐徵收期間,係屬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並非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所稱「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之期間,故該5年徵收期間之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應逕行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三、另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但書所稱「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編者註:現行法為「已移送執行」)者,前經該法主管機關財政部於66年1月14日以台財稅字第30300號函釋略以:「應以繫屬於法院者為限」,上開結論應不因90年1月1日起行政執行新制實施而有影響;換言之,上開規定所稱「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自90年1月1日行政執行新制實施後,應係指「已繫屬於行政執行處」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