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完成合法清算始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50268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關於本部72年12月20日台財關第28846號函釋,公司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說明:二、按本部72年12月20日臺財關第28846號函釋,除有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2條或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外,對於公司清算程序完結向法院聲報後,其法人人格歸於消滅。另參據司法院秘書長84年3月22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釋:「查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三、公司清算人如未確實依第84條第1項規定,執行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賸餘財產等職務,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難謂其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公司法人人格仍繼續存在。四、另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需向稽徵機關辦理清算申報。為避免海關依法院准予義務人清算完結之備查,撤銷行政執行後,復經稽徵機關發現義務人有未合法清算完結之情事再度發生,日後可先協請該管稽徵機關審查其是否未合法清算完結之情事,俾利海關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