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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違章應沒入貨物案件如貨物已放行而有逃漏營業稅情事仍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049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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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處以罰鍰併没入貨物案件,因貨物已放行,無法依規定没入,而加處貨價1倍罰鍰者,如經查明有逃漏營業稅情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WF](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