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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事業虛報輸入自用原料數量者毋須補徵營業稅並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152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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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加工出口區內外銷事業以B6「保稅廠輸入貨物(原料)」報單申報輸入自用原料,涉及虛報數量,應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乙案。說明:按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至進口貨物之定義,依同法第5條第1款規定,係指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不包括在內。按此,本案××加工出口區內××公司及○○公司,如屬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且其等向高雄關稅局申報輸入自用原料,確實進入該等公司設於免稅出口區之營業場所內者,非屬進口貨物範疇,自無課徵營業稅問題,如有虛報進口數量情事,毋須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惟應將是項虛報進口貨物數量之情形,通報所在地稽徵機關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