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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標示不符以標售後再出口處置者免再送驗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中字第09203455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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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編者註:關稅總局)函為依法没收或没入之私菸,經鑑定為真品,因包裝上之標示或警語等原因不符我國規定而無法標售進入國內,限制以「標售後再出口」處置者,建議免再送驗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一案,同意備查。

(依財政部111/11/11台財關字第1111028469號令,本函令未經編入111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自112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