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30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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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旅客進口超量洋菸酒部分應退運不准備價購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09100748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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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有關經處分没入之旅客洋菸酒,可否逕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規定辦理備價購回乙案,有關進口洋菸酒數量超過本部90年12月31日台財庫第0900351445號令規定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之數量時,超量部分應辦理退運,不准備價購回。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