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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旅客進口超量洋菸酒部分應退運不准備價購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09100748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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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處分没入之旅客洋菸酒,可否逕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規定辦理備價購回乙案,有關進口洋菸酒數量超過本部90年12月31日台財庫第0900351445號令規定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之數量時,超量部分應辦理退運,不准備價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