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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地區各級公庫及稽徵機關稅款解繳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0980352941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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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級公庫及稽徵機關稅款解繳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0312台財庫中第0900390082號函訂定

財政部9138日台財庫第0910350353號函修訂第四點第一項
財政部92211日台財庫中字第0920390168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十一點
財政部93629日台財庫字第09303509340號函修正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及第十三點

財政部97319台財庫字第09703505092號函修正第十點,自9741起生效

財政部9914台財庫字第09803529410號函,自9911停止適用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一稽徵稅款依限歸庫,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級公庫,係指國庫、直轄市庫、縣(市)庫、鄉(鎮、市)庫,

    及其經辦行、分庫、支庫、稅款經收處或代收稅款處。

 

三、本要點所稱稽徵機關,係指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直轄市及各縣市稅捐稽徵處  及其委託機關。

四、各級公庫收納以現金或金融機構即期票據繳納之稅款,應在繳款書各聯加蓋出納章或櫃員章及經收人員私章後,將收據聯交由納稅人收執,其餘各聯依照稽徵機關規定辦理。

  前項稅款以他行或外埠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另於繳款書各聯加蓋「票據  繳稅,兌現後生效」戳記後,再將收據聯交由納稅人收執。其票據遭退票時,應將該票據連同繳款書其餘各聯及處理經過通知該稅款所屬稽徵機關追繳。

五、各項稅捐本稅及滯納金暨加計利息等一律收至元為止,角以下免收。

六、各級公庫對於逾期繳納稅款,應依照稅法規定加收滯納金、利息,若有漏收或短收者應負賠繳責任。

前項各級公庫漏收或短收款項,得洽稽徵機關補發稅單,向納稅義務人限期追繳,納稅義務人如逾期未繳,各該公庫仍應負賠繳責任。

七、各級公庫收納稅款,其收款、登帳及編製報表等作業,應符合內部牽制原則,以維公款安全。

八、各級公庫派駐稽徵機關人員之辦公時間,以稽徵機關之辦公時間為準,其在金融機構營業時間結束後所收稅款可作次日帳處理,並在繳款書各聯加蓋「記次日帳」戳記。

九、各級公庫應按每日所收稅款,分別編製日報表(代收國稅日報表、代收外縣市國稅款日報表、代收地方稅日報表、代收外縣市地方稅款日報表),非經報請各該級政府同意,應於次營業日十時前將代收各項稅款日報表送達稽徵機關。
承轉或彙解稅款入庫之各級公庫,應按所收匯入稅款,編製入帳明細單,供稽徵機關對帳。

十、各級公庫應於規定稅款解庫日(國稅部分,直轄市為收款次日,各縣市為每星期一、四;地方稅部分,直轄市為每星期二次,各縣市為每星期一,山地鄉及澎湖、臺東、屏東縣之離島於每旬第一營業日)將上期所收之各項稅款填具送款憑單及解庫支票或以電匯方式繳入當地國庫或直轄市庫、縣(市)庫暫收稅款專戶。如逢例假日,應於次營業日彙解。

十一、稽徵機關收到各級公庫所送稅款經收日報表後,應將所收各項稅款編造收入清單,財政部各區國稅局在直轄市每旬一次,臺灣省每週一次;稅捐稽徵處在直轄市每星期二次,各縣市於每星期四,山地鄉及澎湖、台東、屏東縣之離島於每旬第四營業日,將所收稅款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分別辦理轉正或悉數解繳各該級公庫存款戶。

十二、稽徵機關發現前條各項日報表填寫錯誤時,應即時通知該公庫更正,並不得因而延誤繳庫時間,部分稅目錯誤時,應就無錯誤部分辦理解繳。

十三、各級公庫代收各項稅款,如有挪用、積壓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其一切損害責任應由各該經收單位負責賠償。
各級公庫違反第九點、第十點規定時,各級政府對其積壓稅款,得依應解繳稅款當年度一月一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一
五倍,按日加計利息解庫,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逾期一日以上催辦。

二、逾期三日以上警告。

三、逾期七日以上得終止委託契約。

十四、代收外埠稅籍之外縣市稅款,依照「台灣地區各級公庫及稽徵機關辦理外縣市稅款轉解作業要點」辦理。

十五、非稅款之各項收入,除另有規定外,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六、各級公庫及稽徵機關為執行本要點規定之稅款解繳作業需要,得由其行政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