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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經徵國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0990351375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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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經徵國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

財政部911112台財庫字第0910352133號函訂定自9211起施行

財政部97319台財庫字第09703505092號函修正第四點、第七點,自9741起生效

財政部9971台財庫字第09903513750號函停止適用

一、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經徵之國稅,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     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含菸品健康福利捐)、貨物稅(含退稅業務費收入)及營業稅等,直接繳庫作業,均依照本要點辦理。

 

二、各國稅經辦行之承轉行(以下簡稱承轉行)或各經收稅款機構,應每日將所收國稅或國市共分稅,依稅目別填報日報表或總日報表併同稅額繳款書報核聯於次營業日送各該國稅局或所轄各分局對帳。

 

三、各項稅款收入應由承轉行或各經收稅款機構直接繳入國庫存款戶以「暫收稅款」科目列帳。
前項負責彙解國稅款之台灣銀行分行(以下簡稱該台銀分行)代填之繳款書,得由各區國稅局或所轄分局印製。

 

四、直轄市部分各承轉行或各經收稅款機構應將所收稅款,於收款次日解繳中央銀行國庫局或台灣銀行高雄分行。
台灣省部分各經收稅款機構於每星期一、四將所收各項國稅,送當地該台銀分行辦理直接解入國庫。如有經收稅款機構未按期將稅款送繳,應由該台銀分行催繳。

 

五、各區國稅局或所轄分局收到日報表後,應編製收入劃解清單,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等有關收入劃分之規定,並按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分開填寫原則,直轄市每旬一次,台灣省每週一次將所收各項國稅,以正式稅課收入、財政部國庫署「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保管款」及財政部「金融重建基金保管款」科目(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算後之營業稅),填製轉正通知書,向中央銀行國庫局或當地之台銀分行辦理轉正。其應劃解直轄市市庫之款項,以「暫收稅款」科目簽發收入退還書轉解直轄市市庫。遺產稅及贈與稅,其應劃解省轄市庫、鄉鎮市庫,各區國稅局或所轄分局應每週填製劃解清單、國庫收入退還書辦理轉解各該彙解分行。

前項稅款之退稅,得由各區國稅局或所轄分局以開具收入退還書之方式,按原繳庫比例分別由原收入科目內辦理退還。

 

六、各經收稅款機構如發生誤繳稅款而辦理補繳或扣回時,可在當日日報表稅款調整欄調整之,並在備註欄說明。
各區國稅局或所轄分局應核對其經收稅款數與繳庫數是否相符,如發現有多繳或少繳者,應即通知該經收稅款機構辦理扣回或補繳。

 

七、各經收稅款機構,每年初解繳稅款,如跨越上年度徵收部分,應按年度別,分別填具送款單或繳款書各乙份,以資區別核對。

 

八、各經收稅款機構及各區國稅局或所轄分局,對於經收外縣市各項國稅,應依據「台灣地區各級公庫及稽徵機關辦理外縣市稅款轉解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各區國稅局或所轄分局,如發現有已解庫之非本轄稅款時,應填製國庫收入退還書、收款書,轉列暫收稅款專戶,開立暫收稅款專戶支票連同稅額繳款書函送稅款所屬稽徵機關辦理。

 

十、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經徵國稅收入解繳作業,參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