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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違章案件限制負責人出國其對象以營業登記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63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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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負責人經公司登記核准變更,而營業登記(稅務機關)因違章未結依營業稅法第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未准變更,如限制其負責人出境(編者註:現為出國)時仍應以營業登記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