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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權利受損人對已確定之原處分在法定期限內得聲明不服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訴第211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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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案件,非受處分人但為權利受損人或直接利害關係人聲明不服時,如原處分已告確定,可否受理乙案。說明:二、關於原處分已告確定,如再受理利害關係人或權利受損人之異議(編者註:現行規定為復查),是否影響已確定之法律秩序一節。按一般緝私案件,原處分確定僅拘束受處分人而已,其他包括利害關係人或權利受損人,均不受拘束,則該處分對涉及他人權益而言,並非原處分確定力之所及,再受理異議應不影響原處分已確定之法律秩序。三、關於獨立聲明異議案件受理機關所作之決定若與已確定之行政處分發生兩歧情事,而涉案貨物或運輸工具業已依法拍賣應如何處理一節。查獨立聲明異議案件,受理機關係就利害關係人或權利受損人之權益有無因原處分而受不利之影響為審理範圍,如審理結果認定與原處分人構成共同走私者,則其所作決定與原處分當無二致,若審理結果認定非共同走私者,則原處分沒入其貨物或運輸工具即非妥適,應另為適法之處分,至涉案貨物或運輸工具已依法拍賣,則屬事後應如何補償問題,並無礙於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四、至獨立聲明異議有無期限之限制一節。因非受處分人但為利害關係人或權利受損人既未收到處分書,對處分書之內容未必知悉,可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430號解釋,在其知悉時起算之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至何時知悉,應負舉證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