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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資營利事業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44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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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究應以變更前抑或以變更後之商號及負責人為處罰對象乙案。說明:二、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是故,本案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