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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船長違章處分書先囑託船公司送達如不成始準用刑事訴訟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緝第39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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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貴局查獲○○輪船長○○○虛報進口艙單所載貨物起運口岸之處分事宜乙案,請即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規定制作處分書,並依照「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先行囑託船公司代為送達;如有事實上之困難無法送達時,再行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代為送達。說明:三、本案○○輪船長○○○為大陸籍,以其為受處分人之處分書可否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辦理送達乙節,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雖無專屬法條規範,惟經電詢海基會法律服務處處長稱,實務上均將此類處分書歸類為廣義的司法行政文書,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條規定:「應於大陸地區送達司法文書或為必要之調查者,司法機關得囑託或委託第4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為之。」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簽訂之委託契約及附件」三、「各機關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有關遣返(送)暨文書送達及查證事項一覽表」貳一、「關於對大陸地區之文書送達及證據調查事項」,由海基會代為辦理送達事宜,該會已有多起代辦案例,並承諾可代海關送達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