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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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未逾5%者仍應更正用料使用量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總署訴第02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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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未逾原申報數量或重量5%之免罰案件,仍應按實際化驗結果更正其用料使用量。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