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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未逾5%者仍應更正用料使用量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總署訴第02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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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未逾原申報數量或重量5%之免罰案件,仍應按實際化驗結果更正其用料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