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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條例第45條累犯加重處罰規定應以追徵或處分確定日為起算時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6002970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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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有關5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及犯3次以上者,究應以確定日期或案件數為計算基準一案。說明:二、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係對5年內犯同一規定之累犯所為加重處罰規定,爰「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為5年時間之起算時點,縱因2案之確定日為同一日,仍應以該確定日為起算時點,自該日起5年內再犯該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5年內再犯3次以上者,得加重1倍,始符合該條文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