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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追徵稅款與其應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應合併處分書追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總政緝字第09206011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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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運貨物進口,涉及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追徵其所漏或沖退稅款案件,其應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等非屬稅款之特別公課等費用,仍應與進口稅合併於處分書內追徵,並於處分書內加註其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