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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遣返出境者所攜帶外幣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6005333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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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96)年11月23日召開「研商被遣返出境者所攜帶外幣處理原則」會議紀錄一份。
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12/11金管銀(五)字第09650004970號函
主旨:檢送本會96年11月23日召開「研商被遣返出境者所攜帶外幣處理原則」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結論:(一)關於被遣返出境者所攜帶外幣之處理,同意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及現行相關申報規定辦理,不另訂限額規範。(二)另有關非法入境者被遣返出境時,所攜帶人民幣超過2萬元部分,予以沒入;其中非法入境時,所攜帶外幣超過等值1萬美元部分,亦予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