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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直接匯入對方帳戶之利息等准以回條聯或送金單為憑證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3877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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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營利事業給付利息、股息或賠款等非營業交易性質之款項,如直接匯入對方在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准以經金融機構簽章證明之匯款申請書回條聯或銀行送金單作為入帳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