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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虛報產地進口管制大陸物品於裁處前適值公告准許輸入如無違反其他法律准予徵稅放行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9001643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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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函詢廠商虛報產地進口管制大陸物品,於裁處前適值公告准許輸入,如無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得否准予徵稅放行等事宜乙案。說明:二、參據前揭國貿局函(編者註:經濟部國貿局99415日貿服字第09900040080號函)略以,「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除『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之『輸入規定』欄列有『121(……)』代號,或『MP1(……)』代號,且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特別規定』欄列有「MXX」代號之大陸物品,應持憑輸入許可證辦理通關外,其餘均得免辦輸入許可證。……」,則旨揭案件之進口大陸貨物既於海關裁處前經國貿局公告開放,如無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依據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及本部9873日台財關字第09805019890號函意旨,應准予免持輸入許可文件辦理徵稅通關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