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虛報進口貨物產地涉逃避管制因逾期始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可否免依逃避管制論處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8003525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所報海關緝獲廠商虛報進口貨物產地,涉及逃避管制情事,因案件逾期始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可否依本部97113日台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令規定免依逃避管制論處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說明:二、有關同一法規條文,先後之釋示不一致時,未確定案件如何適用後釋示,本部95911日台財關字第09500414980號函(編者註:參閱關稅法第1條第3則)業已釋示處理原則;本案於本部旨揭號令發布時,尚屬在提起行政訴訟法定期間內之處分未確定案件,請依上開函示說明二之(二)辦理。至本部97115日「研商本部台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令實務執行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事項五(編著註: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案件,行政機關應受法院既判力之拘束,無法逕依本令釋自行變更原處分,若有符合行政訴訟法再審之訴規定情形者,請受處分人依再審程序辦理。),係指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之案件,應尊重實體判決之既判力;本案未經實體審判,與該決議尚屬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