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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96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3460號函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5233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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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局對於本部96102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3460號函適用疑義乙案。說明:二、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規定,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進口貨物漏繳貨物稅應否處罰,係屬實體事項,應依貨物稅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尚無上開準用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之適用,先此敘明。三、查本部96102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3460號函釋已明確規定,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進口人於進口時未據實申報應納之貨物稅,經海關緝獲,應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補稅處罰。按此,上揭函釋適用之範圍,並不以實際到貨與申報不符,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而涉及逃漏貨物稅者為限,凡未據實申報應納之貨物稅經查獲有逃漏情事者,應均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