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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據實申報之應稅貨物以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放行提領後經海關緝獲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534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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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進口人於進口時未據實申報應納之貨物稅,以C1(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放行提領後經海關緝獲,應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