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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剪口鐵僅貨名認定不同之申報不符案件免予議處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總署稅第17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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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運進口之「剪口鐵」,如其規格、品質與原申報相符,只因貨名認定不同而生之貨名申報不符案件,准改按其應行歸屬之稅則號別核估徵稅,而免依海關緝私條例議處。
 
(依財政部111/11/11台財關字第1111028469號令,本函令未經編入111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自112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