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應稅貨物時未申報貨物稅經自動篩選按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者裁罰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520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二、依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應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同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國外進口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三、次按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第2項規定,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補徵稅額處0.5倍罰鍰。但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應稅貨物之案件,免予處罰。四、查目前海關通關方式分為免審免驗通關、文件審核通關或貨物查驗通關3種,報關人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時,如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因必須檢附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且經海關逐案查核後,實無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應稅數量之意圖,其發生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及衍生短繳營業稅情事,因違章情節輕微,免予處罰;但如未向海關申報通關方式,由海關篩選通關方式為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者,因須檢附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因此,尚得適用上揭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第2項規定,按補徵稅額或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