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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查獲私運貨物一時無法查明私運行為人或私貨所有人如何處分沒入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7055019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海關查獲私運貨物,一時無法查明私運行為人或私貨所有人,如何處分沒入,依法務部
96
年
12
月
19
日法規字第
0960041480
號函說明二略以,海關緝私條例並未就物之所有誰屬或不須問誰屬均得予以沒入等為相關規定,仍應有行政罰法第
21
條及第
22
條規定之適用,即對得沒入之物,尚不得不問物之所有人為何人或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即逕為裁處沒入。如以該等物係可為證據之物,得依行政罰法第
36
條以下規定,先予扣留,待爾後發還時,如因不知所有人為何人,自得依無主物方式處理,在無人領取時,依無主物無人領取予以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