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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轉口貨櫃如進口艙單已翔實申報出口時亦應翔實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徵第31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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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卸岸之轉口洋酒實貨櫃,於裝船出口時,其出口艙單是否得以一般貨物(GENERAL CARGO)統稱申報疑義乙案。說明:三、卸岸之前列轉口洋菸、酒等貨物,其進口艙單既已翔實申報貨名,裝船出口時,轉運申請書亦已翔實申報貨名,出口艙單自亦應翔實申報貨名,不得僅以「一般貨物」之統稱申報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