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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逕行查緝時可準用第12條有關詢問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0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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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海關緝私條例第
12
條所稱「海關」應不包括協助執行查緝走私漏稅之各警察機關在內。但依同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者,得逕行查緝……」,因此,警察機關執行「逕行查緝」事項時,似可準用「海關緝私條例」第
2
章關於「查緝」之規定,故其因緝私必要,應可準用該條例第
12
條之規定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