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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逕行查緝時可準用第12條有關詢問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0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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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第12條所稱「海關」應不包括協助執行查緝走私漏稅之各警察機關在內。但依同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者,得逕行查緝……」,因此,警察機關執行「逕行查緝」事項時,似可準用「海關緝私條例」第2章關於「查緝」之規定,故其因緝私必要,應可準用該條例第12條之規定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