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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員勘驗搜索關係場所應邀同該場所占有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總署緝第59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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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海關緝私條例第10條規定:「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若該關係場所為無人居住之木屋或有人居住而屋主不在或屋主拒絕開啟門戶或逃離被勘驗、搜索之處所時,海關是否得邀同鄰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逕行啟鎖進入關係場所實施勘驗、搜索程序一案。說明:三、關於海關緝私條例第10條所規定之勘驗、搜索關係場所,以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該條例情事業已發生之前提存在為必要,即得依該條規定逕赴關係場所實施,與關係場所有無屋主或屋主不在或拒絕啟門等無涉。惟關員於勘驗搜索關係場所時,應邀同該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並注意海關緝私條例第131415條及刑事訴訟法第11章關於「搜索扣押」之規定,儘量使被搜索者之財物、名譽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以確保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