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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以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且納稅辦法為待補減免關稅案件,營業稅徵收程序比照乘人小汽車業者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5362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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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經核准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且進口納稅辦法代碼為「69」(待補減、免關稅案件)者,其營業稅之徵收程序,同意比照「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叁、十一但書有關代徵進口乘人小汽車銷售業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