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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所稅免徵免退及其他各稅免徵限額等調整為100元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31802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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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節省稽徵成本並減輕退補稅作業,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免徵免退與遺產及贈與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之免徵限額,奉行政院核定調整為新臺幣100元。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限額規定,依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3函廢止)